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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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是由公文搜www.govsou.com编辑为您整理,希望能帮助到您,谢谢你的支持!愿你阅读愉快--- (一)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价格、交售时间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具体。如粮食购销合同,必须写明具体品种名称,如小麦、绿豆、玉米等。种子购销合同要求更加细致,应规定品种代号,如“鲁棉一号”棉花等等。规定产品名称时,要尽量采用通用名称。对一些新品种,应经有关部门或专家鉴定命名,批准后使用。
    在签订合同时,要弄清同一产品的不同名称,然后确定一个双方认识一致的名称作为合同的产品名称,必要时还应加以详细的说明。
    产品数量由当事人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协商确定。产品数量的计算方法应按国家的规定执行,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价格,除国家定价以外,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交售日期。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二)农副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标准
    农副产品质量可按下列各项之一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质量标准和要求。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应封存与确定标准一致的样品,样品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交货时验收的依据。
(三)产品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
    产品的交(提)货时间,一般称为合同的履行期限,在规定交(提)货期限时,双方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等具体情况和条件来规定交(提)货期限。要考虑到农作物受气候条件影响会早熟或晚熟,因此事先可在合同中注明允许适当提前或推迟交货日期。
    交(提)货方式,目前常见的有送货、提货、代运、自运等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习惯来选择。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农副产品送到接收地,运费由供方负责;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通知需方提货,运费由需方自负;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运费一般由需方负担;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农副产品的交(提)货地点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行送货或义运的,一般由供方将合同约定的农副产品运到需方指定的地点交货;实行提货的,常在产地,即供方所在地交货。
(四)验收
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条款,包括:
确定验收标准。应根据质量条款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来确定。
确定验收方法。即要明确是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抽样的比例、标准和时间。
确定验收期限。某些产品,主管部门有验收期限的,按规定执行。一般产品,如果是买方自提,在提货时当面点清、即时验收;如果是卖方送货或代运,则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双方也可另行确定时间。
确定验收地点。合同要写明是在买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卖方所在地验收。实行卖方送货或代运的,以买方所在地为验收地;实行买方自提的,则以卖方所在地为验收地。双方也可确定其他地点为验收地。
在验收中对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五)检验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检验、检疫做了相应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对产品检验、检疫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产品的检验和检疫,必须根据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来进行,没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可以按企业标准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目前,对农副产品质量检验、检疫的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屠宰禽畜兽医卫生检验规程》;
《关于加强粮食、农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
《输出和输入商品检疫暂行条例》;
《关于开展农作物病虫防治和检疫工作的通知》。
(六)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
    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农副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或部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标准的,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
    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作法来确定由谁提供或准备包装物,同时对包装物如何计价,如何支付包装物的价款等作出明确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回收包装物;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协商规定的办法执行。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可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当事人同样有法律约束力。
(八)货款结算
    写结算条款要注意以下几点:
    选定结算方式,除国家规定允许用现金结算以外,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应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结算办法协商选定结算方式。
    明确确定结算期限。货物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也应在合同中做出规定。
    写明结算单位及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及帐号等。
(九)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及其他条款
    具体内容可参照范例二的此类条款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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